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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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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申请人亲自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二)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注册资金多少,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会议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6、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7、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该载明的其他内容。
  (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的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五)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期满五年以上证明。
  (六)合伙人品行良好证明。
  (七)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八)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检索名称。
  (九)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十)资金证明。
  注意事项:
  1、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应提供原件核对,保证书应由申请人亲笔书写,并载明保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等内容;
  2、存档证明应为当年度的存档证明(包括委托存档协议书),非本省户籍的还应当提供该存档证明的公证书。
  3、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五年以上证明和合伙人品行良好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合伙人原在外省执业的,其执业经历证明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出具。
  4、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5、如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退伙证明是指其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为其办理完合伙人退伙备案手续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全部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必须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办公场所如果是租赁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7、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三个以上备选名称,中英名称相对应,英文名称应以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标注或意译。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8、资金证明应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且在复核期内不得动用。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在相关申报材料上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得打印姓名或他人代替签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备检索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备选名称3个)。
  注意事项:⑴律师事务所应提供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中英文名称(不准备注册英文名称的除外);⑵变更登记后,申请人应在五日内将原用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已盖章的空白公文函件、介绍信等交原登记机关销毁。
  三、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
  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主任变更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在提供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执业证书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的证号、年检注册章。


  四、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二)入伙人申请书;
  (三)同意新合伙人加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五)入伙申请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六)入伙申请人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期满五年以上证明;
  (七)入伙申请人品行良好证明;
  (八)入伙申请人与原所债权债务清结证明;
  (九)验资报告。
  注意事项:
  1、同意新合伙人加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要全体原合伙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是指规定新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合伙人协议、经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本人相片和年检注册记录;
  4、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之间进行的权益转让也应当提供验资报告;
  5、入伙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已退伙的证明,同时提供入伙申请人与原所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清结或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同意转所的证明或协议,专职律师转所成为合伙的亦应提供上述证明;
  6、其它证明材料同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意事项的要求相同。


  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二)同意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债权债务结清的证明。
  注意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是指申请退伙的合伙人本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的退伙申请;
  2、同意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同意申请退伙的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债权债务结清的证明是指申请退伙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债权债务、业务档案和财务已经清结的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变更办公场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租赁房屋,需提供该出租人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同时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注销
  律师事务所注销需要提供下列书面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字的关于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
  (四)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协议是指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所承办案件的风险责任承担协议。


  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在贵州设立分所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在贵州设立分所需要申请人亲自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总所主任签署的申请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二)总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全部复印件;
  (三)总所需在贵州设立分所的申请;
  (四)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名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证明;
  (五)总所派驻的三名以上专职律师的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资格档案应先调入我省)、律师执业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六)总所合伙人(合作人)设立分所的会议决议,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并且会议决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1、总所同意在贵州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资金,应当由总所负责投入;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三名派驻律师的基本情况,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总所是否批准通过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应当包括分所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总所与分所的关系、分所的解散等相关内容。
  (八)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分所负责人的权限。
  (九)拟设立的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十)拟设立的分所办公场所证明。


  (十一)资金证明。
  注意事项:
  1、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名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证明应由律师事务所原登记机关出具;
  2、拟设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拟设立的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该证明可由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3、分所资金证明应提供验资报告或由总所投入的、存在拟任分所负责人帐户下的、以存款证明书形式体现的分所注册资金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同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意事项的要求相同。
  九、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变更
  (一)地址变更: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相同。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的变更。
  1、律师事务所分所增派驻律师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新增派驻律师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总所全体合伙人(合作人)签字的同意新增派驻律师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决议;
  (3)新增派驻律师的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人事档案有效证明(同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意事项的要求相同);
  2、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总所撤回派驻律师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总所全体合伙人(合作人)签字的同意撤回派驻律师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决议;
  (3)被撤回派驻律师与分所债权债务及业务清结证明,分所负责人应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分所公章。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总所申请更换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总所全体合伙人(合作人)签字的同意更换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决议;
  (3)拟任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全部),身份证复印件;
  (4)拟任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执业满两年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及总所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拟任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须为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
  十、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注销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签署的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总所全体合伙人(合作人)签字确认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决议;
  3、分所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
  4、分所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5、分所人员安置情况报告。


  十一、贵州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所
  (一)设立条件
  1、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
  2、总所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名以上;
  3、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拟设立的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5、拟设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拟设立的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所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决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总所同意在外省市(需要具体到所在的城市)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资金,应当由总所负责投入;
  (3)律师事务所的三名派驻律师的基本情况,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经总所批准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决议应由全体合伙人(合作人)签字确认。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分所负责人的权限。
  3、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应当包括分所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总所与分所的关系、分所的解散等相关内容。
  4、派驻律师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注意事项:
  (1)派驻律师的执业证书需要全部复印。
  (2)人事档案的存档证明及公证书需为本年度。
  十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申报登记程序
  律师事务所需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的,在申报材料齐备后,按管辖原则报送申请材料。
  1、省厅直管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市、州、地直管律师事务所,由市、州、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应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区、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由区、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区、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州、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规定后,应将申请材料和再附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意事项:
  各市、州、地,区、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律师事务所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按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和附上有明确审核意见的正式报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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