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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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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开办事制度,方便申请人,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发放程序,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三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1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执业证的申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连同应提交的材料,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报住所地司法局,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经审核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
  2、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审核。
  3、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条件,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经法律援助处审查后,送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审核颁发执业证。
  4、公司律师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审核后,颁发执业证。
  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注明核对人及核对日期。


第五条  申请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均粘贴要求提供的同一底照片,所有表格均填写完整一致);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辞职、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人事档案存放合同、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实习合同、实习鉴定;
  8、聘用合同;
  9、无刑事处罚证明公证书;
  10、有执业经历的,原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受任何处罚证明;
  11、近期八开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12、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均粘贴要求提供的同一底照片,所有表格均填写完整一致);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同意兼职、未受任何处罚的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6、实习合同、实习鉴定;
  7、聘用合同;
  8、无刑事处罚证明公证书;
  9、有执业经历的,原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受任何处罚证明;
  10、近期八开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11、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均粘贴要求提供的同一底照片,所有表格均填写完整一致);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保证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承诺书;
  6、法律援助机构在编工作人员证明;
  7、近期八开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8、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证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均粘贴要求提供的同一底照片,所有表格均填写完整一致);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保证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承诺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条  办证期限
  1、市、州、地司法局律师公证科(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2、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3、市、州、地司法局律师公证科(处)、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办结通知后,5日内带上申请人的注册公告费用到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执业证。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证损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换发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办理换发手续,并将旧证收回。


第十二条  遗失律师执业证要求补发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30日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审核补发。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未注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执业。如需再执业,应当重新申请,并严格审查。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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