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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书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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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公证书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对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上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认证的目的是使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境内的有关当局所承认,避免因其怀疑公证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由于认证的特殊作用,有人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公证书的签证。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公证认证分为双重认证和单方认证,双重认证是我国外交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同时认证,单方认证是指只要中方单独认证或外方单独认证即可。公证认证不是确认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根据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构办理公证认证,主要是审查出证机构在公证书上的签名和印章是否属实。但由于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文书推介和确认活动,因此,文书内容有明显违反我国法律、政策或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认证机构可以拒绝办理认证。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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