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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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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提存事务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办理提存公证机构的法定业务之一,主要办证规则为司法部1995年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
  根据提存的目的,提存公证分为两类:一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这种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一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这种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办理这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提存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提存标的物的范围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2)提存标的物为货币的,应将本金和利息一并交给债权人。
  (3)公证处要妥为保管提存的标的物。
  (4)债务人申办提存公证后,一般不得再取回提存物。
  (5)对于担保之提存,如果公证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专门就提存事宜作出特别协议。
  (6)因提存发生的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对于担保之提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提存人及公证机构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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