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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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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真实、合法,确认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成日期属实,文书的文本相符的活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简称文书公证)主要是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文书公证的主要范围:
  (1)确认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2)证明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文书上签名、盖章属实。
  (3)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4)证明文书作成的日期。
  (5)证明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办理这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文书公证的申请人既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所有者,也可以是持有者,但当事人申请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交身份证明、被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原件。
  (2)确认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文书作成日期公证,应当与签名者、出具文书的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出证。证明副本、节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或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公证人员应当仔细与原件核实,以确保准确性。有些国家要求外文译文必须由专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印章。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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