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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生存、死亡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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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自然人出生于我国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出生公证是对外交往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公证书,一般用于我国公民出国探亲、定居、求学、谋职、办理退职、领取子女补助金或继承遗产时使用。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和父母姓名等。
  办理这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姓名应以户籍姓名为准。
  (2)出生日期应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3)生父母已死亡的,应在他们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
  (4)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具体、明确,地点应写全称。
  (5)凡是域外发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

  生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自然人在我国生存这一法律事实真实性的活动。生存公证书主要用于亲属在域外死亡,其在国内的亲属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者已退休的归国华侨在域外机构领取养老金等。生存公证与居住公证都是证明当事人现于还活着的事实,但是两者的用途和侧重点不同,居住公证的重点是定居的确实地点,生存公证的重点是证明当事人还活着的事实。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自然人死亡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死亡公证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所、死亡日期、地点及死因。由于自然人死亡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故死亡公证书的用途比较广泛。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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