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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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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这类公证应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2)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和行为能力。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质量、范围、所在地等。
  (5)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6)公证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办理这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要区分所分割的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2)分割财产时,如共有人一方出卖自己占有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不宜分割的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的财产,应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式处理。
  (4)被分割的财产须变更登记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变更产权登记的责任和时间;
  (5)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共有人下落不明者,应为下落不明者保留应分割的份额;对共有人已经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6)因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及偿还方式。
  (7)因合伙关系终止而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应提交有关合伙关系终止的证明。
  (8)告知当事人分割财产应当本着互让互助、团结友爱、协商解决的精神进行。
  (9)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如果放弃应得财产,应向公证机构提交表示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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