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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与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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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向立遗嘱人告知的内容及重点审查的事项:
  (1)遗嘱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2)立遗嘱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的所有权人。
  (3)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立遗嘱的法律意义及其法律后果。
  (5)是否设立遗嘱执行人。
  (6)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7)按《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应当告知和审查的其他情况。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公证遗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口述遗嘱,由公证员记录的方式。以这种方式所立的遗嘱,必须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并作出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立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公证书的形式确认遗嘱。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另一种是遗嘱人将已订立的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的遗嘱,申请办理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过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后出具遗嘱公证书。后一种方式是采用较为广泛的遗嘱形式。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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