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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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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的证明活动。

  办理这类公证应审查的内容及注意的事项:
  (1)公证申请人应当与保全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保全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2)申请保全证据的来源以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证员接待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谈话记录,着重记录下列内容: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目的;申请保全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地点和现状;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
  (4)被保全的证据必须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
  (5)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参加。
  (6)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一些特殊公证事项的相关规定,如《房屋拆迁公证细则》、《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此外,还要注意参考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行业规范。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公证:
  (1)申请人与保全证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申请人之间对保全证据事项存在争议的。
  (3)申请的保全证据事项超越公证业务范围或违反公证执业区域规定的。
  (4)被保全证据及其取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存在违法行为前提的。
  (5)其他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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