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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登记簿与公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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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登记簿是公证机构按年度将其所办理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形成的簿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理日期、公证书编号等。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公证档案是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收集和作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经整理、立卷、归档的各种文书、物质材料的总称。公证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分成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种。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者不予办理后,承办公证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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