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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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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是指公证机构的审批人对承办公证员拟定的公证书及报送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审批包括报批、审核批准两个环节。
  (一)报批。符合本《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当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二)审核批准。审批人应当重点审核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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