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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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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并将书面的受理通知单发送给当事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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