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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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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当事人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证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有:
  (1)公证请求权。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为其出具公证书的权利。
  (2)知情权。有权知晓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公证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
  (3)委托权。除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公证的以外,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4)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5)公证救济权,包括复查权和诉讼权。

  公证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
  (1)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
  (2)遵守法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义务。
  (3)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义务。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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