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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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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证投诉制度,加强和完善公证执业监督机制,司法部于1999年制定了《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规定,投诉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提出投诉:
  (1)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4)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6)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
  (7)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受诉机关对上述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的方式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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