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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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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与公证活动相关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此外,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二)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此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开展公证业务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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