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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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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此外,符合上述第(1)、(2)、(3)项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来源: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写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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