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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要素式继承权公证书的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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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京
 (公证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研室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现对一份法定继承的要素式公证书进行点评,或分析其用词精准之处,或详陈其对证据材料把握的恰到好处之所,或评说其美中不足,以期引起同行们的思考。为了便于读者阅读,该公证书中由本文作者点评之处均用下划线标出(因技术问题,本网站均改为用红色字体以区别——本网注)。
  一、“继承人
  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表述比“申请人”和“关系人”更符合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根据一些登记部门的反映,他们希望在公证书首部直观地看出谁是公证书确认的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考虑到遗嘱继承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区分并便于公证书中的表述,可以将首部表述为“遗嘱继承人”、“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将“其他法定继承人”表述为“其他关系人”。在继承人、被继承人的个人信息方面,加上身份证号很有必要,同时最好能够注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在首部就明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亲关系既有利于使用人一目了然把握事实,又有利于公证书正文的直接陈述。如叶甲后面可加上“是被继承人的生前配偶”,伍乙后加上“是被继承人的长子”。继承人的顺序最好按出生时间先后排列,会比较规范。
  二、“法定继承
  本公证书明确使用了“法定继承”的表述。《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中表述为“继承”公证事项。而《继承法》中明确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明确加以区分。应当说,继承包含了前面两大种类。个人以为,公证事项如同文章的标题,应当开宗明义。“继承”固然不错,但“法定继承”更加明确。
  三、“……向我处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X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的伍庚死亡证明;X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X县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亲属关系证明;X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X县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父母死亡证明;伍庚与叶甲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X市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与伍葵属于同一人的证明
  公证书写明公证申请的情况后,紧接着表述了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将证据材料的来源写明是一大突破。同样是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同的出具机关可能直接影响到对证明材料的采信,其中,身份证、户口本因为是法定机构出具的,不写颁发部门显得繁简得当。
  四、“上述证明材料表明……”
  当事人举证与公证员的认定相结合,使得公证认定的结论有所依据。唯一不足之处在于,既称“上述证明材料表明”,而后文出现的三套房产的证明在上述证明材料中却又没有,显得自相矛盾。
  五、“……对有关继承事实确认如下,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将当事人对法律事实的自认和陈述写入公证词可以看作是公证员对当事人言词证据的一种把握。由于中国现行登记制度极不完备,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非婚生子女等情况的审查手段和范围无法穷尽,将法定继承人的言词证据作为公证认定依据之一是可行的。同时,对公证机构责任与当事人举证责任两种不同责任作出了区分。
  六、“继承人……在公证处亲笔书写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目前已有登记部门要求将当事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在公证书后面,便于登记部门的查询。
  七、“公证员进行了公证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特别告知如下……”
  告知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但因告知内容涉及到当事人的一些实体权利,有的可能涉及隐私,不宜全部公开在公证书中,《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将告知体现在询问笔录中自有其道理。
  八、“2008年6月24日……”
  公证词中涉及日期的,应当采用汉字形式。本段反映了公证员对本案证据材料核实的情况,这部分工作理所当然应在证词中有所体现。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公证书效力法定,并不因定式或要素式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主张继承权公证书简明化、证明过程神秘化、证明结论简单化,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确权文书,如采这一取向,至少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方向相悖。虽然各地公证业务情况不同,意见主张也有所不同,但如何改进和完善公证书为使用者所提供的服务已迫在眉捷。
  九、“且所有法定继承人均确认……”
  这一表述略显失当,因为从证词本身来看,公证员对遗嘱情况的询问仅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进行。本段是公证员的法律证明过程,表述上的优点是列明了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依据清晰,但语言如果能够作一些提炼则更好。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将法律规定的内容放入公证书的“附录”或“注”中?这样将使得公证证明过程的表述更清晰,同时又能满足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书使用人知悉法律条款的需求。
  十、“上述被继承人伍庚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
  本句建议表述为:“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伍葵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
  十一、“……由……三人共同继承。”
  实践中经常有对尚欠贷款房产的继承,涉及到债权债务的继承问题。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公证书在这方面如何进行审查和表述?作者个人的思考是:《物权法》颁布后,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簿为准,财产共有人也应有共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直接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物权登记有关,为此,我们的继承权公证书的内容是否需要适应新的物权登记作相应的调整?依据此公证书的证明结论,登记机构应当如何进行登记?是否会给三个共有人的配偶颁发共有权证?如果不颁发,该三人处分房产时我们是否需要审查夫妻共有关系?在遗嘱继承公证书中,仅表述为由XXX继承,未明示由其个人继承,登记机构是否会据此自动将其配偶列为共有人,发给共有权证?我们的继承权公证书有无必要在证词中说明继承后的产权共有情况?

附:公证书/作者李巧民(广东省惠州市公证处公证员)
                公 证 书
                        (200X)X市证民字第XX号
继承人: 叶甲,女,1948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伍乙,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
    伍丙,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伍丁,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伍戊,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伍己,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 伍庚,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生前住广东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叶甲、伍乙、伍丙、伍丁、伍戊、伍己自称是伍庚的法定继承人,于二○○八年XX月XX日向我处提出要求办理继承伍庚遗产的继承公证申请,我处指派本公证员XX承办该申请。
  叶甲、伍乙、伍丙、伍丁、伍戊、伍己向我处提交了的身份证、户口本;X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的伍庚死亡证明;X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X县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亲属关系证明;X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X县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父母死亡证明;伍庚与叶甲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X市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与伍葵属于同一人的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表明:被继承人伍庚于2004年2月19日因病死亡;伍庚名下遗有房产三套,分别位于XX市XX排XX新苑XX号楼XX座XX楼,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字第XXXX号;位于X市X排X号区“X花苑”XX阁XX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位于X市X苑X栋X号商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字第XXXX号。叶甲是被继承人伍庚的生前配偶;伍乙、伍丙、伍丁、伍戊、伍己是被继承人伍庚的子女。
  本公证员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当日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叶甲、伍乙、伍丙、伍丁、伍戊、伍己进行了公证基本权利义务的告知和有关继承事实的询问。
  叶甲、伍乙、伍丙、伍丁、伍戊、伍己对有关继承事实确认如下,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1、伍庚名下上述房产是伍庚和叶甲婚姻存续期取得,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叶甲与被继承人伍庚为原配夫妻,双方于20世纪60年代登记结婚,共生育子女五人,儿子伍乙、儿子伍丙、儿子伍丁、女儿伍戊、女儿伍己;
  3、被继承人的父亲伍辛于1973年8月9日死亡;母亲叶壬于1989年4月25日死亡;
  4、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夫妻财产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无非婚生子女,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其他对伍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需参加遗产分配的人;
  6、被继承人无需要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
  7、继承人叶甲、伍戊、伍己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在上述房产中所有的产权份额的继承,并在公证处亲笔书写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基于叶甲、伍乙、伍丙、伍丁、伍戊、伍己陈述的上述事实,公证员进行了公证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特别告知如下
  1、按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2、放弃继承权人放弃继承后,该项继承权即行丧失,不得主张或反悔。放弃继承的遗产将由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008年6月24日,本公证员对继承人提供的两个证人骆X、钟X就有关伍庚的死亡事实、亲属关系及其父母情况进行了询问核实,并制作了证人证言笔录两份,存于本处;2008年7月2日本处指派公证工作人员温X到X市中心人民医院影印了该院出具的伍庚死亡记录,核实了伍庚的死亡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X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X县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亲属关系证明;X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X县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伍庚父母死亡证明,本公证员去函X县公安局X派出所核实,该派出所回函证明该派出所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属实。
  综上,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接谈自述、自认和本公证员的核实,本公证员认为: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述登记在被继承人伍庚名下的房产为其与配偶叶甲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房地产在伍庚死亡后,一半为其遗产,一半为叶甲的财产,其中属于被继承人伍庚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发生继承。
  在所有法定继承人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被继承人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上述房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人自述和本公证员询问证人及核实显示,被继承人伍庚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叶甲、女儿伍戊、伍己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且所有法定继承人均确认被继承人无非婚生子女和需要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上述被继承人伍庚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儿子伍乙、伍丙、伍丁三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ΟΟX年XX月XX日



来源: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2008年8月14日《公证文书改革参考》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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