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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成败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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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文系我处质量监督委员会专职委员根据监督/投诉工作和律政公证处"活人变死人"案有感而发)

  一切尚未明朗,一切尚是冰山的一角,这是律政公证处"活人变死人"案的目前的最好定论。
  这也是我在处理投诉中经常面临的困惑。一切事情不宜先入为主,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是处理事情的正确态度。然而,在投诉中,我们却不能不先入为主。而这个先入为主,就是充分的相信我们的公证员是善的,是不会故意去违背程序,弄虚作假的。
  这个信任,就是我们处理问题的出发点。我们不会去怀疑或猜测公证员。很多当事人,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立遗嘱人根本没有来过公证处,是伪造、虚假的公证书。每每听到这样的话,我的心头是愤怒。因为这种疑问是对一个人人格的侮辱,是对一个公证处荣益的莫大损害。我个人容不得这样的话语。我告诉他们,这不可能,请你拿出证据来。投诉人说,那你们开展调查就知道了。我回复他,没有这个必要,我们信任我们的公证员。也许,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楚。在2006年,跟当事人的争吵和论理就这样展开。
  有一个当事人向我提出,你们亲属关系调查记录上,只有公证员一个人签名,怎么证明他做了调查工作呢?难道不会存在他与当事人串通,一起做假证吗?是,单位电话核实的要求是调查记录应该有另外一名见证人签名。但是,即使一个人签名,我也充分相信,我们的公证员不会做假,那只是工作疏忽所至。
  令我欣慰的是,可靠的公证质量给我们处理投诉讼提供了坚固的支持。有了公证员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在接待投诉人的时候,能够显得理直气壮,游刃有余。
  错证是公证的副产品。完美无暇是我们的追求,但苛刻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不可能。就算我们公证员尽了最大的努力,也难避免产生错证。完美无暇是我们一步步接近的目标。但出现错证怎么办理?正如一个工厂,就算严格的遵照工作操作标准和流程进行生产,也会出现次品。比如说,因为机器的原因和原料的原因。如果将公证比做一个工厂的话,将公证程序规则和办证标准视为生产流程的话,那么,对于公证的副产品-错证,我们就应该可以接受。比如说,原料的问题,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但真的是以假乱真,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苛责公证员呢?比如,我们自身的公证程序规则和办证标准存在问题,出现错证,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苛责公证呢?所以,错证是公证的副产品,也是我们处理投诉的准则和理念。
  但如果是违背了操作规程,违背了公证程序规则而导致的错证,就不能说这是正常的错误。比如,在生产中,故意添加了有害的原料,那么由此导致的次产品,就应该算是一次生产事故。在公证中,如果故意添加了违反法律的有害的东西,那么就应该算是一次公证事故,就要追究有关的责任。
  故意和重大过失是判断是否是公证事故的标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因此,一般过失是可以允许出现的。但如果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存在着故意和重大过失,那么作为对质量控制的手段,责任是有的。
  如果一味的为了提高生产质量,而最终导致产出量很低的话,这就背离了提高生产质量的初衷。这就是质量监控和业务拓展的矛盾。如果能够在一个平衡点上,达成质量和拓展都双丰收的情况下,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但如果达不成这种平衡,那么质量监控应该被首先考虑。因为,质量是定时炸弹,是长远的事,是一种不确定的危险。而拓展的利益的短期的,以长远不可知的危险来获得一次利益,这样的价值倾向是不太可取的。
  从该案来看,一切还是乱象,内部出现危机,相互不能取得信赖,风雨将至也就是很正常的天象了。
  如果,在这个案件中,确实添加了有害的原料,那么对这个公证员的抛弃是合理的。害群之马,毕竟不能容忍。
  在一切还是乱象的时候,对这个公证员受到的"待遇",我只能表示自己无奈的同情啦。

                  来源:2006年12月4日 昆明市公证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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