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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证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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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公证处拉丁鹰法律工作室作品

  一、金融公证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分析
  1、金融公证的历史沿革
  金融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情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金融活动等有关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金融公证是传统的公证事项,是公证的支柱之一。金融公证无论是从对银行的资产安全的保障作用来说,或是对公证机构的证源来说,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报载,遵义市公证处2004年办理的金融公证5436件,占国内办理证件数的92%。从中可以看出,金融公证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失去了金融公证可能就失去了公证行业的半壁江山。新年伊始,金融公证就传来了不好的信号。浙江省部分银行取消了房贷险和抵押借款公证,给公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很多人都产生了这样的疑问,金融公证还能坚持多久?红旗能否保持不倒?是不是卫星上天(公证法颁布实施),红旗倒地?这样的疑问困惑着每一个公证的从业人员。我们认为,要正确的理解一个行业就要正确的分析其历史阶段及其关系图谱,在此基础上,寻求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图新之路。
  结合昆明的公证行业来看,金融公证主要经过了下面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这一阶段从《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到1992年宣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止。在该阶段,由于金融领域尚未放活,个人的财产(房产等)比较有限,金融贷款领域不活跃,金融公证只是一些零星的业务。1986年8月司法部在兰州市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公证制度研讨会,从会议提交的论文来看,金融公证尚未被学界认识,"金融公证"的概念尚未出现,金融公证被包括在经济合同的一个类型。从中可以看到,在这个阶段,金融公证这是个别的行为,不是集体性的行为。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以1992年宣布建立市场经济开始到《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在该阶段,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始具备,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开始建构。伴随着市场法律框架的建构,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活跃,市场产生了对公证的法律需求。1992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对抵押公证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在这个阶段,1996年1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司法部联合下文就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事宜进行了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建设银行开办的其他业务而与客户签定的债权文书,银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到建设银行所在地公证处申办公证。在此之前,建设银行也颁布了类似的通知。在此阶段,金融公证完成了历史性的转变。金融公证成为与国内民事公证、涉外公证并驾齐驱的三架马车。金融公证历史性的进入了公证的版图。根据江晓亮等著的《公证实务指南》的估计,借款合同公证在历年的业务量中占有很大比例,一般年均办证30余万件。
  第三阶段:快速发展阶段。以《担保法》的贯彻实施开始到《公证员》颁布实施为止。在该阶段,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缘由在于,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和健全,金融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金融公证也得到了爆炸式的增长。其中,公证机构体制改革也是金融公证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把公证机构已经压抑的能力爆发出来。就昆明金融公证这一阶段来看,发生了两件比较重大的立法事件。1996年5月27日颁布的《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以抵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必须办理公证。当时昆明公证界普遍认为金融公证新的时代即将到来。不过很遗憾的是,该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并没有被严格的贯彻实施,金融公证依旧采取的是自愿主义。不过总体来看,这部地方性法规对金融公证还是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003年2月27日颁布的《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对昆明金融公证产生了巨大的作用。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他项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公证书及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该条例的规定使得昆明金融公证成为普遍,金融公证业务成为昆明公证的支柱。下面以笔者单位为例来说明昆明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状态。
  金融公证  办证数 全部办证量 占国内经济公证比
  2004.6-12  5455  22870   70.22%
  2005.1-6   4595  18458   68.92%
  2005.6-12  5644  22999   69.12%
  2006.1-3   3320  11027   75.92%
  从该表来看,金融公证的件数每年保持在万件左右,总量上比较可观;占国内经济的比重保持在70%左右,是重要的经济公证;从占整个办证数比重来看,保持在25%左右,是比较重要的公证支柱。
  2、金融公证发展的原因
  金融公证从起步阶段到快速发展阶段,其发展呈现的是一种直线式的发展途径。我们来分析一下金融公证在过去几年发展的一些原因。我们认为,金融公证呈现出直线式的发展途径主要是基于下面一些原因。
  1、1992年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放活,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法律监控机制,公证成为了有效的替代机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突然到来,导致市场经济的个体远没有认识到,人们对市场经济充满了喜悦和恐慌。一方面,乱世出英雄,市场的放开给了人们更多实现自己梦想的机会。同时,面对陌生化的市场经济,人们不知道该如何去适应。反映在银行来说,金融贷款开始活跃,但是对于其法律风险,银行却尚无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各种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也让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关迫切的需要借助一种外部的力量来完成这样的任务。而公证机构在这个时刻出现,充当了救火队员的角色。为什么会选择公证机构呢?首先,因为公证机构本身就是法律机构,其从业人员精通法律,有能力承担其这个任务。另一方面,也跟公证机构的收费有关。公证费用的成本一般来说,最终都是由当事人承担,而不需要银行承担。这样的喜事何乐而不为呢?银行不需要花钱就由公证机构来把关保障贷款的法律安全,这是银行垄断的一个时代烙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过去的岁月里,公证机构很大程度上充当了银行风险控制部门的责任。当银行风险控制部门逐步完善起来后,公证机构的该历史角色即将退出,何去何从,将成为同行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2、公证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证的证据效力和公证的强制效力不可否认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经过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谋求法律安全的银行必然的要考虑到公证这样的法律保障机制。经过公证的合同,其履行率等多方面都是良好的。据报道,遵义市公证处通过办理金融公证,把不良贷款消灭在萌芽之前,2004年通过公证的贷款不良信贷只占0.01%。通过公证的贷款合同的履行率要高于没有公证的贷款合同。据有关资料表明,没有公证的借款的履约率为45%,经过公证的贷款合同履约率高达95%。
  强制执行效力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的昂贵,使得银行迫切的需要寻找一种成本相对地的方法来实现银行迅速实现其债权。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能够达到上述需求。在笔者所在的城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法院执行的时候不是很理想,存在着很多现实和理论上的问题。在有一些地方,强制执行的情况要好一些。据报道,2004年遵义市公证处办理的此类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15件之多,而且完成执行的有7件之多,这是在目前的处境下,是可喜的结果。银行方面也很看重强制执行的效力,1996年1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经公证的抵押借款等债权文书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行对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很看重,在笔者参加的2005年西部公证研讨会上,一位参会者对其公证处一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银行贷款债权文书没有被法院执行发出了巨大的感慨,也因这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债权文书没有被法院执行,在其所在城市的银行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据他介绍,银行抵押借款公证出现了直线下滑的态势,对该城公证造成了打击。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强制执行效力在金融公证中的重要地位。
  3、回扣刺激是金融公证持续发展的一种因素。在回扣的幌子下,银行与公证机构形成了若有若无的利益共同体。回顾金融公证最近发展的十年,我们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回扣在金融公证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有些公证员抱怨银行的工作人员收取了回扣,将公证机构的利益归为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所有。这样的抱怨有无依据呢?我们认为要一分为二的分析。我们不否认公证的特性是金融公证发展的重要原因,正如前面分析的一样。但不可否认,公证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对于公证机构的作用是有微言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仍要办理金融公证,回扣的刺激不能不说"居功至伟"。在回扣的刺激下,银行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既得利益者,即使他们认为公证无用,也不会轻易的放弃跟公证机构的合作,因为放弃也意味着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这是一个理性经济的人不会做的选择。可以说,回扣成了维系金融公证的重要因素。但回扣的商业贿赂性质不可避免的损害了公证的威信力,成为损害公证的潜规则。有一个普遍的事例反映了回扣的作用。据报道,四川省司法厅在教育规范树形象中,严格查处支付回扣的行为。泸州市公证处会同其他两家公证处联合抵制支付回扣的行为,此后有银行提出要按照过去的"办法"给付费用,被三家公证处联合拒绝。这就反映了银行及银行职员对于回扣的依赖性。也反映了回扣在金融公证中曾经发挥的角色。
  我们工作室对于金融公证有无必要这一问题对银行职员、金融公证当事人、律师、法院法官、产权登记部门、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如下:  
      银行  当事人  公证  律师  登记部门  法院
  有必要 32%   8%   100% 26%   94%   70%
  无必要 68%   92%   0% 74%    6%   30%
  从统计数据来看,公证机构的自我认同感比较好,这是可以理解的,公证行业及其从业务人员渴望对社会实施更多的影响。
  当事人对金融公证抵触情绪最明显,只有个别的当事人认为金融公证对当事人起到作用,这个结果出乎大多数公证人员的预料,从问卷来看,当事人普遍认为公证机构并不能中立的站在第 三方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交纳数额不菲的公证费用,这可能是重要的原因。
  从银行来看,有68%的银行职员认为金融公证无必要,反映了在现行的模式下,银行对公证制度的态度,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许多银行职员认为公证的许多审查工作事实上跟他们的工作是重合的,他们有能力承担这样的工作,公证介入实属没有必要;32%的支持者的理由则是公证机构可以转移他们的审查责任(核查义务),公证可以起到较好的作用。
  从律师来看,对金融公证的评价不高,这可能有律师和公证机构的竞争问题,也可能有律师对公证机构的认知问题。从收回的问卷来看,可以做上面的这个推论。
  从产权登记部门来,对金融公证的支持率较高。这是目前公证机构与产权部门良好配合的结果。产权登记部门因为错误登记,经常有诉讼。在产权登记部门看来,有效率的公证可以给产权登记部门带来法律安全。如据昆明市房管局提供的数据:仅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昆明市登记部门就办理产权证21万本,房产交易金额210亿元。平均每个工作日办理房产证400本,涉及金额4000万元。如此大规模的工作量起背后的责任可想而知。
  从法院来看,对金融公证的支持率比较高。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被直接采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省下了其证据审查和核实的责任,减少工作量;而且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可以比较中立客观的看待公证的作用,这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金融公证在这个历史时刻也遭遇了诸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说到底绝不仅仅是公证的自身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性、系统性的问题,只有理清这样一个社会性、系统性的问题才能找到金融公证发展之路。
  二、金融公证的关系图谱
  金融公证是一张复杂的关系图谱,其运行是扭曲的,非良性的。在这个图谱中,每一个个体都显现了其自身的弱点,金融公证成为窥视公证问题的窗口。
  金融公证是目前最复杂的公证事项,并不是因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是因为其牵涉的关系千丝万缕,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了解了金融公证也就了解了整个公证的问题。我们梳理了一张金融公证的关系图谱,来分析在这张图谱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如何扭曲的,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做了怎样的选择。
  第一层关系: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行政机构与公证机构是监督与指导关系。然而,可以说在公证行业有利益的地方,都会有司法行政机关的身影。金融公证领域也不例外。在金融公证领域司法行政机关的角色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角色定位非常模糊。而且在某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成为某些公证机构的利益代言人,偏瘫某些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在金融公证中,也存在着向司法行政机关寻租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在金融行业不正当竞争中的严重监管缺位是导致不争夺竞争泛滥化的重要原因。
  第二层关系: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因利益之争,陷入了非正当竞争。2001年公证机构改制以来,在城区的公证机构很多已经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开始正式断奶,生存危机第一次真切的摆在了公证机构面前。在脱离行政系统的束缚下,公证机构突然之间被抛入到海里,而如何在大海里学会游泳不会被淹死成为了每一个公证机构的必修课。而大家对于如何进行竞争和合作还是一知半解的。于是,不正当竞争拉开了序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金融公证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是改革的阵痛,是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是不可避免的。由乱而治,为发展的一条路径。
  公证机构之间在金融公证领域的不争夺竞争主要有下面一些手段和方法:给银行工作人员支付回扣,这是最普遍的方式,这样使得公证机构人员处于一种非道德的境况,而欲罢不能;降低收费标准,这是最烂的方式,有甚者,收费的标准既低于办证成本,竞争可谓惨烈,这样同样使得公证机构人员处于一种不道德的境况;乱设办证点,触角伸及到城市的每一个地方;降低办证程序,有甚者,用填空式公证书,流水化生产。
  许多城市公证机构之间也曾尝试订立行业协议,规定了最低限价等低线,以期共同遵守。然而,这样的攻守同盟却也最容易解体。这样的协议效力本身就值得质疑,协议的效力完全靠公证机构领导的个人信任在遵守,而在经济利益的面前,脆弱的个人信任显得苍白无力。在一些只设立两三个公证机构的城市,这样的攻守同盟还能够得到遵守,因为大家更容易取得一致和信任。而在一些有七、八个公证机构的城市,这样的攻守同盟往往是最容易瓦解的。这样的协议碰到的问题就是自我实施的问题。首先,在没有加入同盟的其他公证机构会存在免费搭车的现象。在其他公证机构都在严格遵守严格按标准收费的时候,没有加入公证同盟的公证机构仍然按照低收费标准来操作,则将同盟成员的机会取得,从中获利,这是同盟面临的外部问题;从同盟的外部来看,同盟的单个成员可以通过欺骗而获得好处。也就是说,单个的成员可以通过降低公证费而增加它的服务输出从而获利。事实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的会面临着一个经济学上的囚犯难题。总的来说,合作比不合作要好,合作要受益。然而,在存在着欺骗的单个成员的时候,个别成员已经降价,而任何其他公证机构都不降价的情况下,损害的是这些公证机构的利益(机会被违规者夺去),为了不损害自己的利益,降价成为其他公证机构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看到有些城市虽然有攻守同盟,然而却陷入一轮又一轮的恶性竞争,其症结就在于此。
  第三层关系:公证机构与银行的关系。公证机构与银行维系业务关系的两个支柱是:回扣和服务质量。银行办理金融合同公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回扣刺激和服务质量支撑的。银行占有金融公证的资源,其有选择公证机构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卖方市场,占有主动权。而公证机构在与银行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获得公证的机会,公证机构不得不低下原本高贵的头颅,向银行屈服,这是交换的代价。而屈服的手段就是利益的让与。而回扣则是首当其冲。据笔者所知,回扣有多中形式:公证机构直接从公证费里面提取一部分给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银行收取公证费后,将标准收费支付给公证机构,而向当事人超标准收取的公证费则收入囊中,公证机构对此心知肚明,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公证机构获得的好处就是不见当事人,省了办证程序,可谓是"双赢"的结果;另外,降低费用、降低审查成本也是一种变相的回扣,通过承诺这些优惠办证条件,银行的信贷员可以获得一些新的贷款机会,从而也可以增加自己的效益奖金;
  恶性的回扣竞争终于使得一些公证机构认识到,银行是狮子大开口,其胃口是很难填平的。因此,惟有图变才能够摆脱日益不堪忍受的不正当竞争。而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这样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表现在一些公证机构利用自己的资源与银行开始形成互惠互利的关系,我们单位就引进了"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将公证、银行、房屋中介组合在一个平台上,在这个平台上达成资源共享。"三位一体"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公证与银行之间血淋淋的金钱的关系,形成了大家相互尊重理解的局面。在南京也普遍的开展了信贷员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的公证,公证机构的价值也得到了新的亮点。
  回扣和服务质量成为了银行选择公证机构的不二标准。在反商业贿赂的浪潮中,回扣也该成为反商业贿赂重点整治的对象。问题是在回扣被否定的今天,留下的烂摊子怎么来收拾?
  第四层关系:银行与银行的关系。银行跟银行的关系是竞争的关系。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为了获取交易的机会,许多银行不惜以违反贷款程序、降低审查标准为代价。比如在当事人的资信材料不齐的时候,银行往往要求公证机构能够网开一面,降低审查标准以便获得交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往往很为难,一方面违背了公证程序和审查标准意味着要承担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不接受银行这样的要求,可能就会丧失了一系列的公证机会。两权相侵取起轻,在权衡利弊之后,公证机构在当事人不存在根本性违法的时候,都还是会屈从银行的要求。公证机构承担了银行与银行之间恶性竞争的恶果。如果银行与银行之间有着良好的竞争秩序,不依靠会危害自己银行的债权方式来竞争,而是通过其他方面的优质服务来竞争的话,公证机构也不会显得那么狼狈。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机构很大程度上也是金融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体现,是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缩影。银行和银行之间有时候除了要求公证机构放低审查标准来争揽业务外,也会要求公证机构降低收费和上门办证来吸引顾客。这些都会带来恶劣的影响。而上门办证就是最值得非议的。本文将会在下面分析上门办证的危害。
  第五层关系:公证机构与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目前,许多银行的内部治理机构逐步完善,例如许多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风险控制部门,例如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一般来说,这个机构与公证机构并没有直接的来往,然而银行风险控制部门的存在却导致一种公证无用论。在九十年代初期,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不健全,公证机构介入到金融公证后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公证的作用也被银行所认可。目前,银行风险部门完善后,其审查的许多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与公证机构的标准是重叠的,比如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合规性、合法性等都是风险控制部门和公证机构审查的地方。这样的情况下,许多银行的人士产生了公证无用论的看法。在很多情况下,甚至产生了谁是谁的老师?谁教谁呀?确实,在很多地方,公证机构在重复着千篇一律的工作模式,而没有创新。这种原始的手工作坊式的工作模式在技术高速发展、经济几何级增长的今天显然是有点老态龙钟。可以这么说,如果公证机构工作都能够被风险控制部门重复,那么金融公证将不在有存在的空间。因此,金融公证要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要有一种新的思路和航标,只有超越在风险控制部门之上,金融公证才会有其更大的天地。新的公证无用论决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其一定的根据的,提高自己的警惕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忽视了其存在的根据,那么一旦形成气候,到时候想挽回都不可能的。时刻保持着一种创新和居安思危的状态才是可取的。
  第六层关系:银行与其内部信贷员的关系。似乎银行与其信贷员的关系与金融公证无涉。事实上决非如此,银行对其信贷员的激励和控制已经成为左右金融公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银行对其内部员工激励和控制有序的时候,金融公证就比较好做,这是许多公证人员的切身体会。而在银行对其信贷员激励和控制失衡的时候,与其信贷员就比较难处,这是许多公证人员的切身体会。为什么会这样呢?事实上,这涉及到经济学上一个道德风险和激励的问题。我们来假设信贷员奖金与其业务量单纯挂钩,而不以其质量(日后风险)挂钩的单纯模式来分析其后果。首先,这样的激励机制会导致道德风险,对于信贷员来说,在这种体制下,业务量越多,奖金越多,但却不需要承担风险。在这样的体制下,基于利益的刺激,信贷员考虑的不是银行资产安全的问题,而是个人业务量的问题(相信这是每一个具有自然理性的经济人都会做的选择)。在这样的前提下,信贷员必然的会要求公证员降低公证审查标准争揽业务,在很多情况下,公证审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途径在他们看来成为了他们的绊脚石。这种后果就是银行激励过度带来的恶果。而这样的恶果却是由银行和公证机构来承担。如果银行实行的奖励机制能够跟贷款风险相挂钩的话,信贷员出于自身的职业风险考虑,也会请公证机构好好的把一下风险关。
  银行与其信贷员关系影响金融公证之二在于信贷员的低收入导致了向公证机构寻租和索贿。在目前,银行的信贷员的工资待遇普遍还是较低的。而在一些城市,公证机构的收入则要比银行高得多。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的信贷员容易产生失衡。为什么我们提供公证的机会而由你们来做收渔利呢?这种情绪的蔓延必然导致信贷员跟公证机构讨价还价。确实,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都潜藏着五种不同层次的需求,只有在满足了低层次的需求后,人才会有高层次的需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是这五个层次。在低报酬的状态下,信贷员都处于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寄希望于其自觉自醒而不讨价还价是不太现实的,因为社会需要和尊重需要是更高层次的需求,在低层次的需求尚且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人如何会有这么高的境界。当然我们不否认会存在着一些讲究尊重需要的信贷员,但那毕竟不是普遍的现象。
  第七层关系: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客户)。公证机构跟金融公证当事人的关系事实上是挺紧张的。公证机构与金融公证当事人的尴尬在于,双方都不是自愿选择的结果。对于公证机构来说,金融公证当事人不是公证机构能够选择的,而是业务银行安排的结果。对于金融公证当事人来说,公证机构不是当事人能够选择的,而是银行安排的结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金融公证当事人对于公证机构是有隔阂的。这种隔阂表现在当事人对于公证机构价值和作用的不理解。在很多当事人看来,公证机构是帮银行把关的,是为银行的利益单方面服务的。既然是为银行利益单方面把关,但公证费却完全由当事人来承担,事实上是一种霸王条款,垄断行业的典型表现。当事人的哀声载道事实上表明公证机构在价值定位和服务定位可能存在着偏差。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该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但事实上金融公证中,公证机构主要是为银行的利益服务的,公证机构主要审查的当事人的情况而较少关注银行的合同文本等。这样的价值趋向是否可取呢?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拿着当事人的钱,为银行服务,这样一种失衡的状态是民众对于金融公证的普遍质疑。房贷险被取消就是这样一个前兆。房贷险维护的是银行的债权安全,但成本却是由当事人来承担,引起了当事人的普遍不满,结果导致房贷险在贷款中消失。因此,如何使得金融公证在当事情人看来不是一项负担,而是一项服务,这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如果不改变人们的这些普遍看法,对行业是不利的,长此以往,公证机构可能会重倒房贷险的覆辙。
  金融公证上门服务是目前公证机构的普遍做法,当然广州的行业惯例除外。我们认为上门办证是值得商榷的办证方式。我们单位跟同城的其他公证机构一样,都实行金融公证上门服务。但我们观察到,这种服务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然而却也无可避免的带有其显著的弊端。正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赞扬和质问同时并存一样,金融公证上门服务也受到了赞扬和质问。马锡五审判方式直接面向民众,就地审判。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方便了群众,便于了解案件的事实,实事求是。然而,法律有法律的尊严,马锡五审判方式获得民主化赞美的时候,却受到了职业化的挑战。试问,在法律没有威严和神圣感的时候,人民群众如何会保持对法律和法院的敬意呢?平民化的司法就必然的亲民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院或法律都要跟社会生活保持一定的隔离。为什么要设立比较庄严的法庭?为什么要有法槌?事实上,都是一样的道理,保持法律机关的一定的神秘感和跟社会的适度隔离,是法律机关获得尊重的重要因素。平民化的司法不足以向民众传达法治的精神,只有精英化的司法才能够建立现代法治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来,公证机构也要培育一种精英化的意识,跟当事人和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具有一定的神秘色彩,这是公证机构未来发展的新的航标。金融公证上门服务的弊端就在于抹杀了精英化的色彩,金融公证当事人很难认同办理金融公证的公证员。在上门服务这样一种语境中,公证员更多的带有保险推销员的色彩。在这样的印象中,公证员的价值是很难体现的。基于这样的思考,在行业进行规范的时候,是否也有必要对上门服务这种方式进行适度的限制,在平民化和精英化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从上述对金融关系图谱的分析看到,金融公证面临的问题是系统性的,是一张紧密联系的网,公证机构作为金融公证里面的一个个体,其表现并非是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因此解决金融公证的难题必须要对上述关系进行理清,综合下药,辨证治理。
  三、金融公证未来发展的路径
  浙江部分银行取消按揭公证,这是《公证法》颁布以来,吹来的冷风,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其预警的意义超过了其本来的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心,我们做此文。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塞翁失马,焉知非福。重要的不是害怕,而是在害怕中失去了反思,从而失去了获得自我进步的机会。在这个时刻反思金融公证制度,建构公证制度,就有了一种历史的必然。正如中国的发展面临千年未遇之大变局一样,金融公证也面临着这样的变局。唯求变,才是金融公证的出路,在下文我们将提出一些理念和具体操作方面的建议,以期对金融公证的发展有所裨益。
  1、清本正源,重新回归公证的本意
  清本正源,在于打破金融公证的潜规则。目前,在医疗等领域,潜规则盛行,回扣等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而金融公证在过去的某一个时刻,回扣也成为了金融公证的公开的秘密,"地球人"都知道金融公证可以讲价。目前,国家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反商业贿赂。事实上,金融公证在此之前就开展了一场反商业贿赂。在此之前,司法部就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文对支付回扣等贿赂行为要求严惩。可惜的是,雷声大,雨点小。金融公证的工作重心在于将一种处于道德责难的潜规则运行变为为社会所认可的显规则的运行。如果金融公证远不能摆脱象关系图谱分析的那样非良性运行,那么金融公证的链条会在某个时刻断裂。从整体上来看,金融公证的上述非良性的长期运行将会导致公证行业公信力受损,从短期来看,公证机构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从长期来看,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办法。在目前,商业贿赂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在这样的一种大环境中,如果公证机构仍然采用回扣刺激的方法,那么不仅处于非道德的境界,也必然的要面临法律的风险,诚不可取。因此,金融公证有必要正本清源。
  重新回归的本意在于公证机构要认识到公证机构办理金融公证的目的不仅仅在与其经济效益,而在于其社会效益。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是公证事业的本原,超越了这个本原,公证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公证也就成为逐市场之利,舍本求末。在目前,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经济效益意识比较强,而较少的关注社会效益。这有其原因,而不能全责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法定公证事项的缺少,使得公证机构不得不为了生存而考虑,仓廪实而知礼节,在公证机构为了生存而战的时候,很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就要被突破。但是我们能够只抱怨没有法定事项吗?从而解脱自己的道德和法律谴责?法国和德国的法定公证确实值得我们羡慕,但是不要忘了,那是人家经过好几十代公证人的努力获得社会公信而取得的。公证权在社会学家看来是一种默默发展的力量,只有公证权获得了社会的认可才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企求法律的恩赐在现实来看是不太可能的。法律是社会社会实践的反映和总结,法律并不会特别的青睐何人。如果我们的公证权威不能被行业所培养,那么法定公证的春天就不会到来。台湾不动产物权公证法定公证的流产就是这样的明证。台湾"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物权流传和登记等必须要公证。这可谓福音,是一个硕大的蛋糕。可以说,在这样的蛋糕面前,整个台湾公证界都陶醉了。可是就象我们所知道的一样,作为中华法系的传统,台湾公证的权威在台湾民众中也是一般的影响,并没有像法国、德国那样受宠。不动产物权公证无疑是对公证的拔苗助长。后果就象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台湾民法关于不动产的物权流传和登记等必须要公证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被紧急冻结实施。这对寄希望于物权法定公证制度的理想主义者来说是当头一棒。这不得不使得我们反思,为何我们就不能走向法定公证之路?我想理由在于,公证制度是舶来品,其本土化和公证威信在社会中的树立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公证行业忘记了对公证威信的建设,那么,法定公证,精英化之路就永远没有希望。目前,金融公证体现的是对公证行业的损害。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学者对物权公证的质疑,其质疑不在于物权公证制度合理性,而是在于公证行业的权威。这可以说是金融公证在过去几年里面所走留下的后患。因此,从公证行业的全局高度而言,金融公证必须回归到其原来的本意,回到公证的社会效益来,回到非营利性上来。在这个时刻,如果公证机构不能深刻反醒,但真正的恶果来临的时候,已然回天无力。
  2、组合各种公证资源,发挥公证的核心竞争力。
  在我们看来,在金融公证中,公证可以有效利用的资源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独立的第三方、提存等核心资源。目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金融公证在法院往往很难得到落实,这样就使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作用大打折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来是一枚核重量级的武器。现在看来,对于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一百次的说教不如法院一次确切的执行的效果来得直接。银行的人员是实用主义者,他们更看重公证的实际作用,而不是一些假想的预防功能。目前,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比较高,使得强制执行效力的作用更为突显。《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报告列举了目前金融执法所面临的现状:首先是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其次是执行费用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伸张债权,除了立案、诉讼保全、执行等环节需要先垫付费用外,在案件审判或执行阶段,往往还需支付鉴定、评估、执行物过户等费用,收费的环节多而且费率高,导致诉讼费用基本要占到诉讼标的金额的10%至20%,而且,常由于债务人无意或无能力偿还,最后变为金融机构自己负担。第三是抵债资产回收效果差。有资料显示,相对于违约贷款的价值,过去两年某省金融机构的各种抵债资产的总回收率平均仅为50%;通过法律程序执行的抵债资产总回收率平均为48.9%;第三方保证的总回收率平均仅为39.7%。我们必须要看到,强制执行效力的杠杆作用,只有通过这个杠杆作用,才能翘动金融公证。因此,金融公证努力的重心就在于此。《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对于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效力我国采取了事先审查的方式。这种方式扩大了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使得公证书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其弊端事实上是大于其利的。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的做法。台湾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继受人或占有人,主张第一项之公证书有不得强制执行之事由提起诉讼时,受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执行,但申请人陈明愿供担保者,法院应定相当之担保额,命停止执行。上述规定表明,对附有强制执行的债权公证文书采取的是事后审查的模式,法院在事前并不主动的对该类公证书的效力进行审查,除非债务人、继受人或占有人提其专门的诉讼。事后审查和专门诉讼审查,表明公证书的效力具有确定性,不能随意更改,也表明公证机构的公证权与法院的审判权具有平等性,法院的法官不能凭自由心证来左右公证书的效力。综观大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来看,其缺陷也正在于上述两个方面。
  在大中型城市建立金融公证办理中心是金融公证破局的一个路径。在大中型城市,存在着许多公证机构,由此导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因此,有必要设立金融公证办理中心来解决这个问题。从金融关系的图谱里面反映的问题,我们都可能在金融公证办理中心这个平台上来解决。从第一层关系来看,监督的缺位是金融公证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在金融公证办理中心的平台上,监督的职能可以由中心来行使,从而避免了无监督的尴尬;第二层关系来看,公证机构的相互不正当博弈也是金融公证的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金融公证办理中心恰是攻守同盟的升级版,通过该中心可以有效的克服攻守同盟的自我实施问题;从第三、四层关系来看,银行之间的关系危害了金融公证,在金融公证中心成立后,可以增加与各银行谈判的资本,通过共同力量争取到对行业的有利环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制作金融公证的规则,只有制作规则,公证机构才会有自主性,把握自己的发展方向;从第五层关系来看,银行风险控制部门构成了对金融公证的威胁,在金融公证的平台上,公证机构可以利用有效的资源整和公证行业的能力,通过举行业之力,更新服务模式,提高法律水准来与之相争;从第六层关系来说,银行职员也构成了重要的因素,在金融公证中心的平台下,限制对银行职员回扣的支付,在公证机构统一步伐的情况下,银行职员事实上就没有了对公证机构的选择权(威胁权),这样公证机构面临的压力也就减少;从第七层关系来看,在金融公证中心成立后,可以通过改变工作模式改变;设立金融公证办证中心必然的要涉及到原由金融公证秩序的改变,这样的改变也必然的有成本,但从长远来看,远行得当,其获得的效益将超过改革的成本。而且将以往损害的公证公信力也算在原来模式的成本的话,可以说金融公证中心的建立确有必要。
  上述建议措施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公证办证量的减少,确实金融公证的增加不是本文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公证公信力的回归才是我们的宗旨。如果以较少的经济利益的损失,换来公证公信力的回归,那么这正是我们所期待的。

                 来源:2006年9月28日 昆明市公证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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