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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现代司法理念下职业公证员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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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向军

  法治社会要求公证员必须职业化,而公证员的职业化又要求公证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必须有特殊的职业理念,即现代司法理念,并确立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职业公证员的法律思维方式,公证员如不能做到思维职业化和中立性,就难以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的重任。
  现代司法理念具体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人权、效率、公开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公证员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就会奉法治原则为其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就会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就会在司法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法律的规定,就会以法律的思维分析判断具体的社会现实,就会运用理性的逻辑思维来分析、判断个案的证据事实,在法律工作中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价值。
  一、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就是公证员个人司法理念展现和思维方式运用的过程。
  公证员在斟酌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出具公证文书,尤其是在运用自由心证[《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赋予了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可以运用自由心证审核认定证据,推定事实的权利]判断的过程中,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任何法律无论先进与落后与否都必须由具体的人来操作,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做到的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正确的理解法律,第二准确熟练的运用法律,(收集审查证据,衡量事实,最终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公证员不但要将法律思维贯穿始终、还要运用证据学原理、逻辑学的三段论、自己的执业经验(经验法则)等对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无独立的进行判断,从而推定出法律的结论,并以此作为办理公证的依据。不可否认,公证员在法律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而这一过程其实也就是公证员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活生生的体现过程。不同的公证员其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因多方面原因各有不同,而不同的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又在有意无意地左右着公证员的行为和决断——同样的证据、同样的事实,不同的公证员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和认定,从而作出不同的公证。例如这样一个案例:一当事人亲属因打吊针出现严重反应,要求公证处保全所使用的药品,医院也同意进行证据保全。对于此案,有的公证员认为,保全当事人及医生的谈话笔录而将所涉药品作为相关附件较稳妥,而有的公证员则认为直接保全实物,而将当事人、医生等人的谈话笔录作为证据更好;个别现场监督类公证,有的公证员则认为办理证据保全更利于对自身的保护。诸如此类案例不胜枚举。可以说,每一个公证业务就是办理该业务的公证员个人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展示和体现的过程。
  二、当代公证员的思维方式弊端。
  1、受传统影响,仍带有实质性思维倾向。
由于传统司法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中国当代公证人员的思维仍带有明显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表现在工作实践中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过分追求实质公证,往往忽视了程序公正的法律价值,这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思维,是一种只考虑结果与目的,不考虑过程与手段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诸如先出具公证书再完善程序等等。
  2 、思维仍时时受着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社会大众道德思维的影响。
政治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要从政治的立场,现实和方法来观察、思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①,政治思维注重于平衡、妥协、制约,如果以以上原则来办理公证,往往会出现不符合条件仍予办理,违反程序办理等情况(导致公证员失去原则性的情况很多:诸如同学、朋友关系、熟人、上级指示等),简单案件也往往复杂化。众所周知的“宝马案”中某公证员“出事”后,叫屈说自已知道违法不愿办理,是某领导硬叫办的……但最终受处罚的只是公证员,某领导未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违背“独立”原则违法办证行为其后果即公证员“独立”的承担责任。当代中国的公证人员有很大部分是中共党员,带有明显的政治信仰和政治身份,自然而然的在其思维中带有泛政治化的思维痕迹。
  经济思维方式注重于成本和收益,在公证行业以后的职业化进程中,职业公证员工资基本上均无财政拨款,这些人员的工资解决靠的就是公证业务的创收,所以,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经济思维往往有突出表现。
  大众的思维方式实质上是带有当地风俗习惯的道德思维方式,道德思维注重于善与恶的评价,公证员作为生活在大众中的一员,也自然会受到大众道德思维的浸染和作用,思维方式带有一定的道德倾向。有这样一个案子,某当事人称其远在异地的哥哥已亡故二、三年,此事一直想方设法的隐瞒着家中八十余岁的老母,现嫂子希望将原登记于死者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方能享受到本单位关于冬季供暧等等方面的福利及其他优惠待遇,鉴于当地相关部门要求作为死者继承人的老母亲作出书面的放弃或接受继承的声明并进行公证,故当事人到本地公证处要求办理老母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书,但不希望老母亲知道其子已亡的事实,因为老人一旦知晓,必难承受丧子之痛,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情况下,从道德思维出发,一边是千里之外孤儿寡母的不易,能增加一份福利、减少一份负担对他们非常重要,而另一方面孝子不希望老人知晓真情,一再表示家庭情况简单,假公证绝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如道德思维优先,假公证便会顺理成章的出具,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出具假公证却是万万不能的。
  当代公证员实质性思维倾向决定了当代公证员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普遍存在,程序公正的价值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泛政治化思维倾向表现在办理业务时未能依法、独立地办理业务,诸如盲目服从上级安排等;泛经济化思维倾向把神圣的公证事业变成经济创收的手段,而在经济创收的背后,往往会存在一些业务办理上的瑕疵;而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一旦发生冲突,亦容易让公证员陷入情与法抉择的两难中,往往作出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公证行为。
  综上,通过对中国当代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当代法制状况的影响,中国当代公证员的思维方式还带有实质性的思维,泛政治化思维、泛经济化思维的倾向,还受着大众道德思维的影响,与法治状态下公证员职业化的要求相比较,中国当代公证员的思维方式尚处在不断变革时期,尚未形成独立的职业化要求的公证员思维方式。
  三、影响公证员个人思维的基本因素。
  由于每个人的性格不同、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成长过程的经历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形成也必然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公证员思维方式形成的过程中,公证员的人格、性格、知识水平、生活阅历、所处环境、司法理念都在起着一定的作用,从而影响或左右着公证员的思维。
  1、公证员的人格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一个品行正直的人其思维方式也是正常的,而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其思维方式也是畸形的。
  人的思维可以分为正常的思维和反常的思维,符合社会思维的就是正常的,反之则是反常的,反常的思维在初级阶段是违反道德的,突破道德底线则是违反法律的,前者是品质问题,后者将是违纪或犯罪。从思维科学的规律而言,反常的思维是因思维偏斜而造成的②,一个品行低下的人,如果是一名公证员,其在办理公证时就可能为谋一已之私利而牺牲法律的公正。
  2、公证人员的性格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公证员的职业化需要的是公证员具有平和、冷静、保守、持中的职业气质,不需要激进、蛮撞、冲动、用情的个人意气,在公证实践中,道德思维优先往往使公证人员出现用情的个人意气,另如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协议,公证员往往会对受害方产生同情,倾向心理,而对另一方却难以平和、冷静,尤其是在加害人不尽人情斤斤计较的时候。公证员要想克服自己性格方面的弱点,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公证员加强法律理论学习及个人道德伦理方面的修养。
  3、公证员的知识水平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公证员的职业化要求公证员是一个精英化的群体,职业公证员不但要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有广博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丰富的知只才会拓宽公证员的视野、拓展公证员的思维,才能使公证员在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时思路开阔、思维灵活——“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③。
  4、公证员生活阅历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公证员生活阅历的多少必然影响着其思维方式的开放与狭窄,因为公证员思维定势的形成受后天的影响是很大的,丰富的生活阅历有利于提高公证员洞察社会现实、参透人情世故,应付各种变数的能力,有利于公证员比对法律规定与社会大众习俗的不同之处,有利于公证员找准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切入点,也有利于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开放,从而在办理公证时头脑清醒,目光敏锐、思路开阔、把握怡当、认定准确,一个生活阅历丰富的公证员,其思维必是多元的,面对不同的事实,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多角度分析与判断,从而找出最佳解决途径。
  5、司法理念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式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④,司法理念深藏于法律工作者的头脑中,时时指导着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和行动,譬如实质性思维方式就是传统司法理念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
  司法理念的不断演化,又会促进思维方式不断更新,因此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有助于现代思维方式的更新。
  6、环境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公证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必然受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思维方式也必然带有所处环境的特有色彩。中国公证员与外国公证员因所处“环境”不同,思维方式亦不同,国内公证员身处基层的与大城市规模处公证员思维方式也不尽相同,身处不同的公证处思维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如办理委托书公证是否受托人到场,公证处作法不一,有的公证处要求受托人必须到公证处,而有的公证处只要求提供受托人身份情况,80年代公证员因受当时法制环境、政治思想、社会文化的影响与当代公证员思维方式更有着明显的不同。总之,公证员所处的环境时时影响着公证员的思维方式,而公证员思维方式也一直打着所处环境的烙印。
  四、建立与现代司法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
  现代公证员的思维应是一种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理论、实践工作者运用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规范对法律事物、现象进行认知、思考、评价和阐述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⑤。它要求公证员以现代司法理念来支配思维方式,法治不仅要求有独特的思维方式,而且要求法律思维优先。
  确立现代司法理念下公证员思维方式,本人有如下思考:
  1、现代司法理念下要求职业公证员把法律作为自己至高无上的信仰。
  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⑥,这句话同样可适用在公证员身上,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把现代司法理念作为自己的精神追求和至高无上的信仰,只有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在适用法律时,把法律奉为独一无二的上帝,才能形成法治社会职业公证员独立的法律思维方式,也才能最终体现公正、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2、坚持思维的独立性、中立性。
  公证职能是由国家法律授予公证机构的,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独立性、公证机构行使职能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⑦。
在当今世界,司法独立已成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成为对所有法治国家有普遍意义和作用的又无一定统一模式的法律准则。而公证员思维的独立性要求每一个公证人员应依法、独立自主(不受公证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非法干涉)的根据法律和对事实的判断,作出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行为。如公证员不能抵制不良因素干扰,做不到独立办证,那么最终会导致公证人员“独立”的承担责任。
  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中立性思维则是公证员之司法公正价值观的第一要素。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应坚守执业的独立性,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如同国外有句谚语所说,“只有旁观者才能综观全局”,从而防止自己角色错位,成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化身,或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而有失公道、公正⑧。公证员只有保持思维的独立和中立,才具有其存在的价值,也是“公正”实现的基本保证。
  3、公证员应增强证据观念。
  出具公证书,首先要解决取证问题,证据是公证书得以成立的基础,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一般的思维追求结论,而法律的思维追求理由,公证文书的出具必须依据清晰、连贯、准确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公证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将证据学理论充分运用于公证实践,只有认识到证据是公平、公正的精髓,公证的效力才能得到不断的提高。
  4、坚持程序公正优先。
  传统公证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公证业形象及公证公信力也因此受到一定损害。公证程序规定了办理公证事项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明确了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实体及程序应并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实体让位于程序,程序上如能做到公正,则可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严格依照公证程序从事公证活动是确保公证质量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正当程序运作的结果,法律总是确认其具有正当性,公证员在遵守程序上得到公众的信赖,被视为公证业灵魂的公信力才会得到不断提高,公证的效力也就有了权威性。
  5、公证员在办理业务时应运用法律思维,首先找准法律切入点。
  一般来说公证员在办理业务时,首先接触到的是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所作的描述,这些描述往往是零散的、庞杂的、纷乱的、直观性的自然事实,公证员所要作的即是运用法律思维将大量非法律事实和法律事实中的非法律因素祛除,并在思维中搜寻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证执业经验,对案件作出初步评价,然后根据这个法律判断搜寻、调查证据,完整的证据链确认后的法律事实,便是出具公证文书的依据。
  6、公证员要具备根据法律和事实全面演绎权利、义务的思维。
  公证员应具备理智和成熟的思维,即理性思维。公证员要在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经验——日常生活经验及在办理各种公证中形成的特别的职业经验⑨,对公证当事人及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诸多事实、法律因素,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观察和思考,并作出符合法律逻辑的理性判断,最终演绎成全面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明晰办理公证的目的及方向。
  7、法律思维优先于道德思维、经济思维。
  经济思维是当代公证员普遍存在的一种思维方式,虽谈不上“拜金主义”,但却是公证行业不正当竟争的主要根由。毕竟相当多的公证员无财政拨款,其工资收入靠得就是业务创收,这种实际情况使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得带有经济思维的特点,由此产生了一些违背法律、违反程序办证的行为,这是一种经济思维优先于法律思维的结果,避免这一不良结果的措施之一即坚持将法律思维摆在第一位。但做到这一点并非一说可行,尚须在公证员待遇、保障及培训教育等方面下功夫。本人认为,若要克服经济思维优先于法律思维之弊病,首先应注重公证员的“经济保障”,试想,公证机构所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神圣的、权威的、至高无上的,而行使这一权力的队伍如果连工资收入都是不稳定的、无保障的,都要靠公证员找业务来创收的话(尤其是边远的区、县级公证处,公证员之生存压力较大),又怎能谈到法律思维优先于经济思维,维护国家证明权的神圣与权威又从何谈起。
  道德思维是一种平民式大众化思维,例如:一位不堪忍受虐待的父亲要与其儿子断绝父子关系,(父子均同意办理协议并公证)这在风俗习惯上或从道德思维角度似乎能说得过去,但就法律而言,却是不充许的,这就要求公证员法律思维应优先于道德思维。
  公证员的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后天环境的影响和教育、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也会发生一系列的改变,但要形成现代司法理念下公证员职业化思维方式,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可以一蹴而就,而是潜移默化、滴水穿石的漫长过程。
  法治建设要求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公证员队伍,而公证员的职业化又要求公证员坚持思维的职业化,与政治性思维、经济性思维、平民的大众化思维形成隔离,公证员只有抛弃传统落后的司法理念,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并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才能在法律工作中真正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才能真正在维护社会诚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方面面发挥重要作用。

注:
  (1)白岱恩、郑磊:《法律思维与法治实现》、展论坛2003年第一期;
  (2)沈亚乐、胡思厚:《法律思维学论略》,《甘肃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3)转引自李国栋:《影响法官职业化的思维误区》,江西律师在线网;
  (4)蒋惠玲:《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一)刑事审判网;
  (5)王志:《试论法律思维的特征及其功能》、《湘潭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版)》2003年元月第25卷第1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1年版第76页;
  (7)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之104面《公证机构属性》;
  (8)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之168面《保持中立》;
  (9)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之179面《经验的积累和升华》

                   (作者单位:安徽省濉溪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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