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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们)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 你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过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你应当提拱被继承人所立的全部遗嘱:

   4)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订立过遗嘱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还应当提供其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8)被继承人是否遗留有债务。

     2.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3. 继承人取得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4. 如果你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你必须与法定继承人协商,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 如果你放弃继承,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放弃继承是单方做出的无偿的法律行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意味着继承人自动丧失了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且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放弃继承人以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履行私下达成的附加条件为由申请撤回放弃继承声明,本处不予认可。因此,放弃继承人一定要慎重从事。本处对于放弃继承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仅审查其是否是放弃继承人本人意思表示以及签字(指印)是否属实,声明书内容全部由放弃继承人自行负责,因声明内容不当引起家庭纠纷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放弃继承人自行承担。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遗产的义务。

   4)在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处,如果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反悔,本处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不同意其反悔,本处将终止公证,但放弃继承人提交本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本处存档,不退还本人。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后放弃继承人反悔的,本处不予接受。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6. 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改公证书,你需向相关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你所继承的遗产;

   4)你所继承的遗产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你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遗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公证处特别提示:请你(们)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如果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宣读。经你(们)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你(们)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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