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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告知书通用条款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 在申办公证书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 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公证处特别提示:请你(们)在前面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之书。如果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如果阅读本告之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宣读。经你(们)签字确认后,本告之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你(们)已经知悉本告之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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