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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们)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赠与人赠与的房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所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 如果赠与人曾经立有遗嘱处分过本次赠与所涉及的房屋,那么赠与人之前所产的相关遗嘱可能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如果赠与人曾经将本次赠与所涉及的房赠与给他人(或者以财产约定的方式为他人所有)只是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那么赠与人本次申请办理房赠与公证可能导致与人与前后两个受赠人之间,以及两个受赠人之间产生纠纷甚至诉讼。

     4. 你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完全自愿,必须是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因为双方恶意串通(例如,以赠与为名,行买卖之实)或者是受到欺诈、胁迫等到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本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5. 你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致损失及后果由你(们)自己承担。本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6. 你不得以赠与的方式规避合法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对该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

    7. 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之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赠与人申请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赠与人就丧失了《合同法》第186条所赋予赠与人的的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房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交付,因此,赠与人应当慎重考虑。

    8.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对受赠人附义务,也可以对赠与合同附条件或者期限。

    9. 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房屋仅作为受赠人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

   10. 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不同意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与受赠人的纠纷,不能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书。

11. 赠与的房屋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房屋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在过失致使赠与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赠与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房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赠与的房屋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转移给受赠人所有。

14.如果将房产赠与未成年人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后,监护人除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该财产。

15.在本处出具赠与合同公证书后,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你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不限于:

   1)所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他人共有,而该赠与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包括共同继承人)的同意;

   2)所赠与的房屋在公证后被法律文件确认不属于赠与人所有或者不属于赠与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3)赠与人受欺诈、胁迫等原因所签订的赠与合同;

4)所赠与的房屋已经被查封。

16. 赠与合同公证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解除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反悔赠与,而受赠人也同意不接受赠与,那只能通过再次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方能把所赠与房屋返还给赠与人所有。

公证处特别提示:请你(们)在本告知书签字(按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如果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宣读。经你(们)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你(们)已经知悉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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