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证网-贵州省公证协会门户网站
本网首页
时政要闻
行业动态
基层动态
理论研究
协会简介
 
公证风采 

· 贵州公证代表队参加..
· 贵州公证代表队参加..
· “中信公证杯”全国..
· 云南代表队参加第二..
· 云南代表队参加第五..
· 云南代表队“上海公..



新华社-新闻




贵州公证网-贵州省公证协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协锟斤拷锟斤拷息 >> 锟斤拷
 

房屋委托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本款的规定,现将你(们)申办房屋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房屋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关于你申办公证的委托书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术语,本公证员向你做出如下说明

    (1)“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处理自己的事务。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其他特定事由时,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2.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两种证明方式:一种方式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的规定,对你实施的委托行为办理公证,即证明你所实施的委托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另一种证明方式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证明你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委托书的内容则不作出证明。你如果要求公证机构以前一种证明方式出具公证书,则应当公证申请表中注明申办“委托公证”。你如果要求公证机构以后一种证明方式出具公证书,则应当在公证申请表中注明申办“签名公证:或者申办”委托书签名公证”。

3.本委托书文件生效后,受托人(代理人)取得了在代理权限内以你的名义(被代理人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你要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4.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你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你可在委托书内对受托人的权限作一定的限制(如委托售房时,可在委托书内限定房屋的最低售价等),也可设定委托期限,以限定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6.公证机构仅限证明该委托是你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等)由你自行决定和负责。你在委托书上的签字行为,将被视为是对委托书全部内容的认可。

7.你所委托的事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法规;涉及处分财产的,该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可以处分的财产;财产为共有的,应与共有人共同申办委托公证,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8.若赋予受托人以“转委托权”,你可能面临对复代理人行为难以监控所导致的利益受损或者不合授权目的风险,且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故特提示你谨慎对待。

9.你有权单方撤销受托人的代理权,撤销受托人的代理权时,除明确告知受托人外,还应及时收回委托公证书,必要时通知有关相对人;但撤销行为所致后果与公证机构无关。

10.委托他人在收取房款前代办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委托他人代收房款(租金)的,你应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11.若委托转让不动产而该不动产又设有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该委托事项可能无法实现,有关规定请阅读《物权法》第191条之内容。

12.你可以在委托书上加贴受托人的照片。

公证处特别提示:请你(们)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之前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如果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宣读。经你(们)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你(们)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201          

 

贵州公证网-贵州省公证协会门户网站

协会信息 >>
·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委政..
·贵州公证|杜绝重复证..
·省司法厅举行贵州省公..
·省司法厅关于2025..
·省司法厅党建工作处领..
·贵州省公证协会第五届..
·贵州省公证协会第二届..
·贵州省公证协会领导
 有关法规  
法律法规  >>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 “两高”联合发布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行业规章  >>
·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

·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

·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

·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

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办理继承公证指导意见..

其它文件  >>
·

2月1日起施行!民法..

·

《公证法》修改的逻辑..

·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

·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

·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

 
《贵州公证网》主办:贵州省公证协会 | 网站声明 |
gznn.org.cn 黔ICP备15016218号-1

协会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89号12楼 联系电话:0851-86830207/8580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