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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闪光点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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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律师工作要自觉坚持,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切实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提高律师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树立为民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新律师法的修改不适应依法治国的发展需要。本文笔者试从为什么修改律师法、主要内容,尤其是赋予律师权利等法律问题作一浅议:


    一、为什么要修改律师法


200710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值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之际,该法将于200861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大好喜事,是全国十二万律师早日期盼的大事,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议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修改后的《律师法》根据十多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的十七大会议确定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1996年的律师法作了很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新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很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从原有53条增加60条,新增与修改条款43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尤其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一系列新增内容,让民众有理相信,今后律师的执业权利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新律师法一定会推动律师业的蓬勃发展。笔者试就以下问题作一诠释:


二、主要新增、修改内容


(一)律师定义更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从原律师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律师法第1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新旧律师法的修改来看,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对律师的定义与律师的职业使命,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是律师执业的依据来源于当事人和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法定的司法法律援助机关的指派来实施其职业使命。三是民事和非诉讼事务是由委托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授权才能履行其法律职责。


(二)对律师执业许可与律师执业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新律师法将原来规定律师考试的具体内容,更改为司法考试作为获取律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二是对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民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对非诉讼业务则不作限制。三是对律师执业许可中的“特许执业”问题,主要考虑到我国律师队伍存在结构性短缺,能够从事涉及全新证券,高科技等业务的律师短缺,不能满足现实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特殊行业,律师应当有特殊的补充渠道,新律师法修改规定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主要考虑一是对特许执业提高门槛;二是指非一般法律专业的执业律师;三是改变96律师法高等法学教育。法学科研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经考核取得执业律师资格的规定。四是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专门条例经过考核才能取得。


(三)律师组织形式变化问题。原律师法规定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已不适应我国目前律师组织形式对△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已限制律师事业的发展,在新律师法中已修改对律师组织形式的调整和完善:一是取消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二是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修改为合伙人按照合伙约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三是扩大了合伙所的形式,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所谓特殊的普通律师事务所是指类似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更有利于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提升我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四是许可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三、新增律师权利规定保障律师履行职责


通过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章节的改动可见新律师法的修改对律师地位和履行职责有了很大的提高和保障,原律师法第四章从第25条至32条共7条。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四章从第28条至37条,共10条。也就是说,新律师法比原律师法增加3条,对原律师法的条文改动5处,明确规定的3处,增加3处。归纳起来,新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强化了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措施。这次修改笔者认为,主要解决目前律师执业“三难”和“两保障”。“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两保障”即:保障充分执业权利和律师人身权的保障。(一)为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对律师参与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相对新律师法从操作方面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并补充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如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原律师法第30条仅原则性规定,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对律师会见权受到种种限制。新律师法这一修改,一是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开始至检察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二是在会见时不被监听。(二)为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执业权利,新律师法明确规定有条件的赋予了律师法定言论责任辖免权和举证作证义务辖免权,使其权利体系更符合律师职业的特殊职业及功能定位。原律师法并未规定,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毒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笔者认为,这一条款规定是就赋予律师有条件的辖免权。(三)加强对诉讼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及对公权机关滥用权力的制约,规定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后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从新律师法增强对执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保障,也要求律师提高自觉遵纪守法的理念,正确执行新律师法的所赋予的权利。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确认是新律师法的亮点之一。


自我国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到1996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均未涉及个人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修改后新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一般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合伙制和国家办的规定的4个条件,即:“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的执业经历要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执业经历高一些,即: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而合伙律师事务所则要求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3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另外一个条件是承担律师事务所债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要承担全部无限责任,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分别承担其有限责任。由此可见,新律师法这一规定,显然使我国律师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大的,但在我国新律师法出台之前,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法律依据。并在小范围内作了试点,笔者认为,这样稳妥逐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也就是说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在新律师法中法律地位的确立,体现我国法治步伐加快和成熟,不能不说是新律师法的一个亮点。


五、新律师法对特许律师制度的完善。1996年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也就是说,这是我国律师队伍中需要加以完善和充实的现实矛盾,就是对新律师执业制度如何更规范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需要对原律师法规定自2002年起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出现碰撞。且适用对象、条件过宽。新律师法基于我国国情和律师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作了修改与明确。新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且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改动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特许范围缩小,从原有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科研人员的范围缩小在一些急需领域的人员中,律师中缺乏精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经贸等高端业务。同时又懂外语和人才极度匮乏的现状、创设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是完善必要的。二是学历经历提高到具有15年,也就是要在以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三是申请专职律师的特许律师进入律师执业队伍,四是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作专门法规加以规定,有其严格的考核审批制度保证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又不会与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发生碰撞,它可以作为通过司法考试违选律师这一基本准入制度的有益补充,为律师业吸纳高端法律人才,逐步优化律师队伍新结构提供一种沟通渠道,而且通过严格规划,从严运用,完善监督,可以避免有些人担心可能出现的特许会被滥用,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造成冲击影响的问题。新律师法的规定是确保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永源


200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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