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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科学教育方法在家庭保护中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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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光律师事务所          卢敏


【摘要】


本文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背景出发,对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条款修改的意义以及家庭保护中实施的困难性进行了阐述。笔者希望通过这些分析让更多的父母及监护人认识到,科学教育方法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的重要性,并深化对该部法律中有关家庭保护条款的认识。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   家庭教育


 


199194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于199211施行。该法于20061229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从200761起实施。从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看,家庭保护中有关家庭教育条款较之92年有了进一步加强。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一变化,对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家庭保护条款意义以及在实际中可能会面对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竞争的加剧。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均发生了极大的改变。针对大量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使许多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受到伤害的现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着重增加了给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心理成长环境的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了制度保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家庭保护从主要为事后的物质补偿性的保护转入物质保护与预防性的、精神层面的保护相结合的全面保护。通过对这部法律有关家庭保护规定的学习,,更多的人将会认识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


二、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原法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基本予以保留外,重点增加了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的条款,使原法中有关家庭保护部分过于简单、粗疏的规定更加具体、全面、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1、该法增加了家庭环境对家庭教育重要性规定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对原法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将原法只有一款的规定增加为两款。原法规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修改后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两款。增加了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的规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标志着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成为法定的义务,是每一位父母都必须认真履行的。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在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转型时期,各种不同的观念,外部大量信息的涌入,都会给现在的家庭教育环境带来影响和冲击。


在现实生活中,不良的家庭生活环境,不良的家长心态,都会导致不和谐的家庭环境并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和谐的家庭环境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科学教育的保证。“根据国内外多项调查显示,父母经常吵架、家庭生活不协调、特别是父母离异后,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学习差的多,有心理问题的更多。”[1]所以,创建和谐的家庭环境,不仅是每个家庭的事,更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大事。


2、该法进一步强调家庭教育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相对于原法,增加了一项家庭教育的前提条件,即: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


从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来看,未成年人,特别是处于青少年期的未成年人,随着身体的成长,心理也在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


1)、从对父母的依赖向渴望独立转变


自我意识的觉醒让孩子感觉自己是一个成年人,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身边的事情,孩子希望摆脱成人的管束,特别是家庭和学校的束缚,走向独立。而家长们对此则不以为然,处处限制孩子,这就造成了所谓的孩子对家长的逆反现象,令许多家长头疼。


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青少年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有着强烈的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不能正确区分好坏、轻重,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家庭中的一些不科学的教育方式,对他们心理的负面影响更大。


3)、情感强烈,起伏大


未成年期,思维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突发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容易急噪、激动,好感情用事。特别是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此时,如果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青少年则有可能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第三人实施攻击或报复。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很多的。


4)、性生理的发展和性心理发展不同步


从生理发育来看,青少年期是生理发育突飞猛进的时期,随着性机能的逐渐发育成熟,自然会产生强烈的性意识,对异性产生好感,生理上有了接触异性的需求,但他们尚不具备负担家庭生活的经济能力和承受家庭责任的心理能力。导致身体和心理发展的不同步,也容易使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陷入矛盾之中。


未成年人的成长中的这些特点,决定在进行家庭教育时,不能完全采用对成人教育所用的方法,而应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科学教育方法。


3该法突出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对提升自我素质的重要性


家庭教育需要科学的教育方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这一规定把对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以及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要求提升到法律高度。这对推动父母素质提升,有了制度要求。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来看,家长在实施家庭教育中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素质:


1)懂得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教育未成年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以法律规范调整教育行为,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教育方法,才是实施科学教育的基础。其二,父母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教他们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其三,对未成年人进行持续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训练。使孩子从小知道那些事是可以作的,那些事是不能作的。知道行为的后果,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以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行给未成年人树立榜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子女。教育孩子,父母首先要从自己做起,学好人、做好事,做好人。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另外家庭结构缺失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即使在不得不解体的家庭结构下,父母也应当和孩子经常交流,及时沟通,教育孩子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习正确地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辩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以后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3)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联系,决定了家庭教育的方法相对于学校教育可以更加灵活,具有相机而教的特点。父母应当把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融入家庭生活的每一环节,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严于律己、言而有信;耐心细致,就事论事;关爱而不溺爱……。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一规定不仅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也是对家长素质的要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强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具有现实针对性。未成年人是一个相对于成年人在身体、心理、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的群体。他们在生理上还处于发育阶段,在体力等方面尚不能承受自我谋生的劳动强度,容易受到疾病和来自外界的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智力还没有发育成熟,对社会还没有形成全面的认识,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差。未成年人在经济上大多没有稳定、独立的收入,没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或处理财产的能力,需要依附于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其人格尊严更容易被忽视。生活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事屡屡发生。如200761刊登在《贵阳晚报》上的‘狠心妈妈火烙7岁女儿”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强迫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去学习各种才艺,未经未成年人同意私拆他们的信件现象的大量存在,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由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当是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只有把未成年人当作独立的个体,而不是父母的附属物,给他们成长的空间,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


4、该法重申了家庭教育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笔者认为,这是对教育内容的要求,具体为:


1)法律意识


家长要有意识地向未成年人灌输法律意识,使孩子学会适应社会,学会自我保护的方法。使孩子知道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道德品行


道德品行的教育实际上就是德育。有理想,有道德不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培养目的,也是家庭教育的最重要的内容。具有了良好的品行,就是得到了社会认同的通行证。


3)综合素质


现今社会的飞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复合型人才。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从家庭生活实践中,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和能力,创造意识和能力,效率意识和能力,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使孩子成人后,有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4)抗挫折能力


 ‘挫折’现代汉语词典2002增补本给的解释是;压制、阻碍、使削弱或停顿,失败、失利。由于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和独生子女的增加,家长往往为孩子代劳过多,使他们受不得一点挫折,稍不如意就走向极端,这样的案例不时见诸于报端,给家庭,社会都带来极大的伤害。为此,在家庭教育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抗挫折能力的教育和培养,必须引起父母的重视。


5、该法家庭教育指导条款的增加,为家长素质的提升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新增加的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学研究证明,家庭对孩子非智力培养影响程度是超过社会、学校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所受家庭教育的不同会造成孩子智力和非智力发展的很大差异。在现实生活中,长期以来,整个社会对教师素质的提高一直非常重视,但是,对与孩子关系最密切的,孩子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孩子的第一位也是伴其终身的教师——家长,却没有系统、专门的培训,使得我国的家庭教育产生了许多薄弱环节。


当前,许多孩子身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多是不当的家庭教育所导致的。只有通过加强对家长的教育,使他们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技能,提高对家庭教育后果的认识,并运用到家庭教育实际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家庭教育指导是提高广大家长自身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的一种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一部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2]


现在,法律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不仅从法律的高度为家庭教育指导确立了依据,也为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有关家庭保护中家庭教育规定实施的困难性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成人和婚育,越来越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到只有作好家长,才能教育好孩子,但对如何作好家长,怎样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则知之甚少。


虽然,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责任。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又及时地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家庭教育指导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实施中仍存在很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教育的主体“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落实。也容易导致有利时大家争,无利时大家推的局面。


2、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自2004年以来,教育、妇联、各中小学大多设立了家长培训机构或设立了家长学校,但基本是附属于所在单位,没有单独的建制、经费、场地和师资,无法保证培训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


3、缺乏师资。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还应拥有健康的人格。而现实中,从事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基本由中小学老师兼任,指导偏重于让家长配合学校完成教学任务,难以达到让家长掌握科学家庭教育知识的目的。


以上这些,都有待于相关的法规、规章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规定。


总之,随着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家庭教育将会越来越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全社会的重视。和谐的家庭,高素质的家长会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也将得到极大的改善。笔者愿与大家一道继续努力。


 


注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解》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一月第一版  36


注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解》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一月第一版  52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1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贵阳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005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


4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解  20071月第一版


6  少儿心理测试辅导编写组《完美人格测试手册》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29


7  李子勋  《陪孩子长大》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61月第一版


8  刘健  “刍议青少年犯罪心理”  《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一期


9  宋蓉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二期


10  扬偲亭 “浅谈青少年犯罪成因几预防” 《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三期


11  陈代福  “试析我省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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