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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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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航律师事务所 李鹤年


 


【内容摘要】:律师常常遇到群体性案件的委托,因此,如何将这类案件办好是律师执业中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希望能引起同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律师代理  群体性案件  风险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常常会遇到群体性案件之委托代理问题。所谓群体群体性案件即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案情性质虽然同一,但其涉案的个体情况复杂。实践中,例如城市中大面积的拆迁、安置,库区、电站建设中所涉及到的移民搬迁、安置;企业改制所涉及到的大幅减员(下岗);农村之土地被大量征用,涉及的安置、补偿以及煤炭挖掘,导致田土、房屋开裂、倾危之侵权损害赔偿等等,基本上都属于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案件。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案件指导意见》,所谓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接受代理群体性案件,事关社会稳定,因此,接受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首先必须具有风险意识。为此笔者将办理这类案件中的粗浅、点滴经验和教训,作一浅述。


 


、委托的初始:群体性案件,通常都是一部分涉案人员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有关他们认为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问题。这是代理这类案件的前奏。


对这种咨询性的问题,接待的律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慎重答疑。杜绝和防止误导。对把握不稳的问题,可以告知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择期解答。如果这部分人觉得这个律师事务所和接待的律师,值得他们信赖,随之而来的就会提出委托代理的要求,但是必须遵循司法部、贵州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和程序。笔者认为接受委托代理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了解其委托的诉讼愿望是否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果其诉求不当就应对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法制轨道上来


二是了解其诉求的范围和最低要求(如各类房屋之分类赔偿标准等等)如果其诉请要求过高的,超过有关标准,则应告之不可能达到其要求之根据,以抑制其奢望。


如果前来咨询的这部分人的后面,还有大量的人,也具有相同的要求,并希望加入这一行列;这就形成了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集团诉讼应把握其基本特征:即大家都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而参与进来的诉讼活动。          


由于集团诉讼的人数众多,因而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来参加诉讼。所以只能由其推选的代表来参与诉讼活动。这就产生了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告知这些人,他们必须经所有愿意参加这一诉讼的人的授权,而所有的授权人都必须在授权书上签名并按下指印。


三是关于其代表人数的问题也极为重要。根据实际经验证明,其代表人数为三名为宜。如果其代表人数过多,则人多嘴杂,意见不易统一,代表之间容易产生分歧。这种分歧有时扩散到涉案人群中,甚至会裂变成不同的派系,从而不能在有关方面主持调解的有利时机,形成合力,达成调解,结果只得被迫进行诉讼。有时判决结果还不如接受调解有利,为此代表互相埋怨,有的撤换代表,缠讼不休。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签订协议之前,最好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律协或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汇报、备案以征求他们的意见、指导和帮助。签订协议时,建议不用普通的格式文本协议书以利于,更详尽和准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团诉讼的争议标的一般都比较大,委托方一般都拿不出较大的委托代理费用。故在实践中多数都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只收取办案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代理方来说,也存在极大的经济风险;有的案件虽已胜诉或调解结案,而被代理一方却会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用,或者要求减少支付。有时候通过代理方的多方努力,案件已胜诉在望或有极大可能调解结案,被代理方却会以多种借口,指责代理方未尽职尽责,甚至要求解除代理或抛开代理方,而和对方直接谈判或等待有望胜诉的判决结果。上述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代理方深感无赖!律师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能维护,因为即使代理方通过诉讼途径胜诉也无法执行。因委托方获得赔偿后已将赔偿金支付于各涉案成员,这些已进了口袋的钱很难在给予律师。因此代理这类案件的律师不仅要承担政治上的风险也要承担经济上的风险。由于经验使然,当案件胜诉在望之际代理方应尽可能的要求被代理方在支付一定的交通、食宿费用,或签约时按案件进程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以尽可能的减少代理费用的损失。


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协议中应对对方作出风险提示:在委托期间,委托方必须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非理性行动,例如:集体上访、游行、堵路、堵塞施工现场等等。如委托方发生上述过激行为则视为委托代理的自然终止条件,受托方不再为委托进行任何法律帮助活动。对此,不仅要对其代表反复宣讲也要对涉案的群体宣讲,以利于代理行为能沿着法律规范进行,以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求其代表写出承诺(保证)书,以加强其认识出现过激行为的不利后果,使其代表能据此掌控其授权人。总之,律师代理这类案件,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风险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


                                                             

、由于上述原因,据知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委托者或拒之于门外或婉言谢绝。笔者认为,知难而上是律师应有品德和风貌,接受这类案件的确具有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风险。但委托人能寻求合法途径来委托律师帮助,这是委托者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表现。如果其合法要求被人为的堵死则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只要被委托的律师掌控得法、循循善诱,其社会效益同样是巨大的。笔者寄希望于涉足此类案件的同业方家,在这类案件中能有新的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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