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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2009年年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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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困难,这其中有立法上的原因,有司法上的问题,也有律师执业中的错失。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约束,如何正确处理履行职责与改善执业环境、推动法制进步的关系?如何参与构建和谐庭审?这些问题既为刑辩律师所关注,也为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所关注。


针对这一情况,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拟于11月召开业务研讨会暨刑委会年会。现将会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目的与内容


对刑事辩护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讨,对律师刑事业务中的问题进行梳理,以把行业自律、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与刑事诉讼和制度改革的讨论引向深入;根据新《律师法》,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进行修改。


希望各位委员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有准备参会。本次会议还拟邀请最高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法学研究教学部门的专家学者与会,与律师共同探讨问题。


二、会议时间 2009年11月6、7


会议地点 北京21世纪饭店(朝阳区亮马河)


三、会议内容


1.研讨会议题


1)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刑辩律师与侦查机关的关系;


- 刑辩律师与公诉机关的关系;


- 刑辩律师与审判机关的关系;


- 如何处理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及其亲属、证人的关系;


- 刑辩律师与社会媒体的关系


2)律师的保密义务


- 律师会见后的保密问题(如何处理其他司法机关向辩护律师了解的关于承办案件情况的调查取证);


- 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


- 律师免予作证的权利。


3)辩方证据的合法性及律师责任豁免


- 辩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有利被告的证据能否因辩方取证不合法而归于无效导致被告受到不当追究? );


- 此种情况下的辩护律师责任认定


2.研究修订《刑事办理案件规范》或针对当前刑辩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或建议。


3.研究草拟《法院庭审规则建议》(见附件)。


四.参会人员


相关部门领导、法学学者、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各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按照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按自动退出处理。


欢迎各地律师报名参会。


五.费用


1、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北京委员每人交纳1000元会议注册费。其他地区委员往返交通费自理。


会议承担外地委员116晚双人标间标准住宿,北京委员不安排住宿。如有委员有特殊要求,请提前通知会务人员,并由其个人补足相关费用。


会议承担委员会议期间餐费,如有委员有特殊要求,请提前通知会务人员。


2、各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非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的各省刑委会主任,需缴纳会务费700元整。


会议承担116晚双人标间住宿以及会议期间的餐饮费用,往返交通费用由嘉宾自付。


3、其他律师:


参会律师需缴纳会务费700元,会议承担116晚双人标准间住宿,会议期间餐费。


参会律师自行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六.联系方式


请各位委员确定能否参会,在餐饮、住宿方面是否有特殊要求,于1025前将参会回执报会务组。


联系人:


徐 莹 010-85253399 13552535605


蒲 正 010-85253399 13718234523


韩嘉毅 010-85253399 13901323340


传 真 010-85251268


全国律协刑委会


20091015


报名表下载: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报名表


各省刑委会主任报名表


参会律师报名表


 


附一:关于为草拟《法院庭审规则建议》收集案例与建议的通知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庭审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庭审规则做出相关规定。


但是,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法律规定疏于抽象笼统,导致司法审判中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庭审方式差别较大,有碍于司法审判活动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比如:被告人在庭审中不要戴刑具?是不是必须要在笼子里头接受审判?可不可以坐下?什么时间坐下?回答问题需不需要站起来?可不可以喝水、吃药?如果可以,由谁向其提供?法庭可不可以向被告人提供纸、笔。


在分组举证时,一组证据至少有两个以上,被告人难以全部记住,向法庭要求提供纸笔记录,是否应予满足;控方、辩方、被告人发言是否须经法庭同意;在法庭调查中,控方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时,辩方的“反对”意见如何表达。


法庭质证、辩论中的控辩双方权利对等问题。在法庭举证、质证过程中,控方举证?辩方质证为一轮,如果控方针对辩方质证再次发表意见,辩方是否也应当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应如何设计制度。


综上所述,全国律协刑委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合作草拟《法院庭审规则》,以促成形成全国统一的法院庭审规则。


现向各位委员和广大律师发出征询,请将您在庭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整理,举出实例,提出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附件二:


2009年度刑委会年会暨业务研讨会日程


116上午报到


下午:


13:30-14:00 开幕式


议题一: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14:00-15:40 第一阶段


1.刑辩律师与侦查机关的关系


2.刑辩律师与公诉机关的关系


3.刑辩律师与审判机关的关系


主讲人:司法部领导、最高法院法官


15:40-15:50 茶歇


15:50-17:30 第二阶段


4.刑辩律师与当事人、证人、媒体的关系


主讲人:司法部领导、最高法院法官


16:40-17:30 讨论


19:30-21:30


议题二:研究修订《刑事办理案件规范》或针对当前刑辩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或建议


研究草拟《法院庭审规则建议》


117


上午


8:30-10:30


议题三:律师的保密义务


1.律师会见后的保密问题(如何处理其他司法机关向辩护律师了解的关于承办案件情况的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


3.律师免于作证的权利


10:30-10:40 茶歇


10:40-11:30


议题四:辩方证据合法性及律师责任豁免


1.辩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即:有利被告的证据能否因辩方取证不合法而归于无效导致被告受到不当追究?


2.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责任认定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刑庭、陈瑞华教授


11:30-12:00 自由发言和讨论


下午


13:30-15:30


刑委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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