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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宁代表: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应由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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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记者姜洪) “目前,我国缺乏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证据轻易被更改、伪造、隐匿和毁灭,进而影响办案。这种状况亟待解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领衔向大会提交了有关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议案。
  刘庆宁代表认为,股票、证券、电子证据等的特殊证据保全若不在诉前进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所需保全的证据在瞬间就能被更改、伪造、隐匿和毁灭;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证据保全也都需要在诉前秘密进行,这样才能不给人留下伪造、毁匿证据的机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建议,民事诉讼法应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为什么要明确诉前证据保全由法院管辖而不是公证机关,刘庆宁代表解释说,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证据诉前保全的规定存在重大漏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前需要保全证据,多由公证机关进行,而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首先,证据保全涉及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是双边行为,而由被申请人对自己申请证据保全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申请人单方申请证据保全难以实现。
  其次,国务院《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规定,公证机关决定受理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关则不受理,而诉前证据保全所涉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双方有争议、且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下才向司法机关申请保全的,这导致很多的诉前证据保全无人受理。
  再次,我国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权只有法院能够依法行使,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不可能向当事人下达裁定书并强制执行,这使得证据保全无法执行。
                         
                     来源:2008年3月14日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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