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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司法局关于依法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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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直属各部门,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当前,当事人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比较严重,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证机构正常公证活动秩序,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现象的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打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打击骗取公证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证制度在推动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保障公证机构的正常公证活动和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规范公证行为的大局出发,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打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一)行为人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为人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即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留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行为人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即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四)行为人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为人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程序和执法监督
  (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派出所、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等科所队要密切配合,对公证机构报案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要迅速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或移送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配合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数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立案侦查,并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或移送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报案人或移送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
  (三)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执法监督。
  四、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执行力度,密切合作,依法打击骗取公证书的行为
  (一)全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骗取公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案件的查办力度。
全市公证机构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案件,要建立报案登记制度,积极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
  (二)全市公证机构要加强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行为的防范,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强化内部的规范和管理,扎实推进长效管理防范机制建设。
  (三)为便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公证机构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案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接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后,应分别及时书面告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市司法局备案。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各类案件进行的调研、分析,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同时要求公证机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司法局
                        二○○七年八月八日

              来源:2007年8月21日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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